代理记账公司分享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案
我国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实行审查原则,商标审查是决定能否取得商标权的关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及类别:第9类眼镜。VERA
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及类别:第9类眼镜及其附件。VERSA
驳回申请。理由:该文字商标“VERA”与另一企业在先申请使用于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VERSA”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第18条规定,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审查是商标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规定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初步审定、予以公告,还是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是核准注册,还是不予注册,都要经过商标主管机关的审查后确定。商标审查是决定是否授予商标权的关键。长期以来,我国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实行审查原则。
对于本案,申请商标“VERA”能否被核准注册,就要依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商标法》第28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根据2005年公布的《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在审查认定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时,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来判断。由于申请商标“VERA”与引证商标“VERSA”无论从发音,还是从字形上均没有多大差别,一般消费者难以将两者区别开来;同时,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眼镜及其附件”,这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及类似。因此,可判定这两个商标属于使用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VERA”不得被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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